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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寺庙与他人合作搞经营 法院判决双方签订协议无效

2016-05-11 浏览次数:3004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依照国家法规,宗教场所不得用作商业经营。然而,位于福州市高盖山一寺庙却提供该寺场所作为实物与他人合作投资、经营。后因合作中产生了矛盾,该寺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福州市仓山区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协议无效。

福州一寺庙与他人合作搞经营,法院判决双方签订协议无效。(图片来源:凤凰佛教)
依照国家法规,宗教场所不得用作商业经营。然而,位于福州市高盖山一寺庙却提供该寺场所作为实物与他人合作投资、经营。后因合作中产生了矛盾,该寺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福州市仓山区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协议无效。
合作纠纷
寺庙将投资者告上法庭
2012年12月,该寺与生意人梁某某签订了以支持帮助寺庙修缮和新建项目的《合作协议书》,其中约定首期投资2000万元安排地藏殿(海会塔)建设。地藏殿(含海会塔和收归的首山村骨灰塔楼)首期面积为6000平方米左右,拥有较多骨灰安放位,力争两年内建成。双方同意地藏殿每期建成后,销售骨灰所得资金首先归还被告的投资资金,后再按销售骨灰位产生的销售利润进行分配。
据了解,截至2013年12月,该寺在收到梁某某部分投资款后,梁某某便停止继续投资,直接造成项目建设搁浅。2015年5月,该寺要求梁某某解决协议的后续问题,并将此问题反映到仓山区民宗局。民宗局认为,宗教场所不得作商业经营,为此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寺庙方应将投资款退还投资方。对此,投资方表示不服。之后,寺庙向仓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无效。
对此,梁某某辩称,截至2013年12月,其先后已向项目支付了850多万元投资款。现骨灰楼已建成在售,而该寺却未按约定优先归还其投资款,也不按协议约定向其支付销售利润。第一期地藏殿(含海会塔和收归的首山村骨灰楼)项目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属首山村,而并非该寺,骨灰塔楼及地藏殿新建项目的物权不属于宗教场所用以宗教的房屋、构筑特及其附属的宗教职人员的生活用房。该寺与首山村经营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管理首山村骨灰塔及地藏殿新建项目,系合法承包。该寺起诉确认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无效
后经法院调查,地藏殿(海会塔)所使用的土地是寺庙从首山村承包承租来的。依照法规,通过合法租赁的用地,在承包承租期间,土地使用权属于承包者。众所周知,土地被承包承租出去后,租赁方首山村就无权使用这一地块了,所以说梁某某辩称项目土地使用权属于首山村,于法无据。
为此,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建设使用土地来源于该寺向福州市仓山区首山村承包用地,该寺作为该土地的使用者应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手续,改建、新建建筑物因征得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同时双方所签合作协议关于合作建设,及销售盈利分配的约定,具有明显将寺观搞“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个人牟利的合同目的,这样的协议约定违背了宗教活动的社会宗旨,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和《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寺主张协议无效具有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
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出现了不少个人之间、团体之间或团体与个人之间搞协作经营开发,这些触角也涉及宗教场所。此案由于内部双方矛盾冲突而引发,才公之于众。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寺观也存在着搞商业营利,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也影响了寺庙形象。作为监管部门应善于排查和发现,更不能抱着“不告不理”的思维,不担责,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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