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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沉香树案

2015-07-17 浏览次数:217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吴某跃、吴某德、洪某龙等人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沉香树一案,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他们三人进行了定罪量刑,并分别处以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俗话说的好,不作死就不会死。三个年轻人的大好前程就这么毁了——海口石山镇的村民吴某跃、吴某德、洪某龙三人“盯”上了村里的三棵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沉香树,并在利益的驱使下,三人分三次盗得三株沉香树,最终锒铛入狱。
 
  2014年9月8日晚,吴某跃、洪某龙驾驶摩托车窜至石山镇某村盗伐一株沉香树,吴某跃将该株沉香树出售后,所得赃款与洪某龙共同花销。
 
  2014年10月10日下午,吴某跃、洪某龙再次预谋到山里砍伐沉香树。当晚,吴某跃携带手锯、砍刀等工具先行窜至村里准备盗伐沉香树。当晚23时许,洪某龙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吴某德窜至山里与吴某甲会合。随后,吴某跃安排吴某德负责望风,吴某跃、洪某龙二人用斧头、手锯和砍刀对一株沉香树进行砍伐。待该株沉香树四周侧根被砍断仅剩主根时,吴某德发现有群众赶来便通知吴某跃、洪某龙,三人遂骑车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洪某龙、吴某德被群众控制并报警,吴某跃趁机逃脱。当地石山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当场抓获洪某龙、吴某德,并从洪某龙处缴获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砍刀、手锯、铁钩、钢丝锯、斧头各一把,从吴某德处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2014年12月17日下午,在逃的吴某跃仍“贼心不改”,窜至秀英区石山镇某村北侧山坡盗伐一株沉香树后存放于家中,次日将该树运走。
 
  经鉴定,上述三株沉香树均是瑞香科沉香属的白木香,别名“土沉香”,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15年1月6日,新海所民警在琼中县当地派出所的大力协助下将吴某跃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身份证两张、工商银行卡一张,现金11.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跃、吴某德、洪某龙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珍贵树木沉香树,其中吴某跃参与砍伐沉香树3株、洪某龙参与砍伐沉香树2株,吴某德参与砍伐沉香树1株,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被告人吴某跃、洪某德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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