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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生物放生 禁用外来物种

2016-11-14 浏览次数:146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近日,农业部联合国家宗教事务局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要求用于放生(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增殖放流)。
 
  据介绍,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修复天然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宗教放生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关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域生态安全。放生活动不科学、不规范,将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通知要求,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协调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时,科学合理地确定放生(增殖放流)的水域、物种、规模、时间等,主动向渔业部门报告放生(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用于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苗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并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
 
  放流须采取文明方式。放生要贴近水面放流,有条件的应采用滑道等设施,减缓苗种受水体冲击,减少机械性损伤,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生方式,确保放生效果。要简化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程序和现场布置,及时做好放流活动时塑料袋、泡沫箱等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工作,维护好放生(增殖放流)水域和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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