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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放生造成损害或追责

2016-06-29 浏览次数:2774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本周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该草案对各个机构和个人的野生动物放生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管理。其中明确提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放生不得干扰居民
近年来,多地不时出现的违规放生现象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两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时,如何对放生作出规范成为一个讨论焦点。
对此,三审稿增加了两个跟“放生”有关的规定。其一,明确了有关部门应该组织开展放生活动,“省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其二是随意放生追责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三审稿还增加了人工繁育等条件下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自然的规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盲目放生或触犯法律“国家鼓励和支持规范的增殖放流和科学的放生,三审稿如果通过出台,不会影响到普通民众的规范科学放生,只是制止那些会对生物生态造成负面影响的放生。”农业部南海渔业资源环境科学观测实验站主任陈丕茂表示。
事实上,虽然三审稿首次对放生提出了具体规范。但有法律专家指出,盲目购买野生动物放生,如果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也会触犯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第22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此外,盲目放生后,放生人有可能陷入民事侵权诉讼。盲目放生导致对生态的破坏或发生被放生动物咬伤他人的情形时,就构成了客观的损害事实,因此盲目放生的行为人有可能会作为侵权人被诉至法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丕茂建议,待新法出台后,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让群众了解管理的内容和对象,法规是规范社会放生、引导科学放生;然后,放生协会和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相关机构,应该从生物的习性、适地、适种、适时、适量、适法等方面,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加强科学放生宣传,加强外来物种放生危害宣传,人性化地引导普通民众正确放生。
据悉,在广东,仅广州成规模的放生团队就超30个,全省各地还有为数众多的民间自发组成放生团队。惠州、阳江、韶关、潮州、东莞、湛江、江门、广州番禺等地,都已建成至少1个放生台。对此,我省目前也制定了《广东省海洋生物增殖放流技术指南》、《广东省淡水生物增殖放流技术指南》来规范增殖放流。
“也就是说,在广东的淡水水域还是海水水域,适宜放生的物种都有过规划和技术规范。科学放生应真正地考虑到生物的习性和环境的适应性。”陈丕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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