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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放生野生动物孰料竟然涉嫌违法

2016-01-21 浏览次数:146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15年12月29日下午3时许,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在查处一起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时,从驾驶员的面包车上截获了一批野生动物,共查获猫头鹰、野生斑鸠、野鸡等野生动物近30只。据驾驶员胡某介绍,自己拉的野生动物是受一帮爱心人士委托自己运输准备放生的,由于驾驶员胡某没能提供运输证件且野生动物数量较多,涉嫌违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执勤民警遂将其移交给森林公安局作进一步处理。
  当天下午,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负责人秦剑带领民警在S231省道和鸭河水库环库路交叉口执勤时,发现一辆面包车缓缓驶来,民警将车拦下。当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证件时,驾驶员无法出示驾驶证。经过核查,驾驶员胡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在对车辆进行进一步检查时,民警发现车厢内放了几个铁笼子,笼子里面关着猫头鹰、斑鸠等野生鸟类。这些动物有的已经奄奄一息。经清点,车厢内共装载猫头鹰4只,野生斑鸠20只,野鸡15只。胡某说,这批野生动物是一些信众从市场上买来准备拉到附近水库放生用的。
  近年来,社会上市民购买野生动物放生的现象日趋增多,当问及他们放生动物的目的时,他们回答多半是:“做好事,图好报。”然而,市民却不知道买卖野生动物已经涉嫌违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这里规定的“收购”是指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虽然市民放生野生动物的动机是好的,但其行为则属于一种收购行为,违反了禁止性法律规定。尤其是购买野生动物放生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鼓励”了捕猎行为。
  目前,社会上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屡打不绝,就与一些市民非理智购买放生野生动物有一定的关系。因此,直接放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正确做法是:发现非法出售、运输、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果遇到受伤需救护的野生动物,可以联系当地野生动物保护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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