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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知识】杀生的动机不同,犯罪有什么差别

2015-06-12 浏览次数:215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一,为杀人而作方便(如放火、设陷阱等等),人死,犯不可悔罪;非人死(变化人),犯中可悔罪;畜生死,犯中可悔罪。

二,为杀非人而作方便的,非人死,犯中可悔罪;人与畜生死,都犯下可悔罪。


三,为杀畜生而作方便的,人死、非人死、畜生死,都犯下可悔罪。


四,作不定方便的(准备遇到什么就杀什么),人死,犯不可悔罪;非人死,犯中可悔罪;畜生死,犯下可悔罪。以上所举的四种杀生动机,都是以动机的对象边得罪,不以被杀的对象边得罪。比喻杀人,而误杀非人是中可悔罪;误杀畜生,也是中可悔罪。是从杀人的方便而得。无心杀非人和畜生,虽然误杀,亦不得罪。如果作杀人方便,未达到杀人的目的,也没有误杀非人和畜生,亦得中可悔罪。以此类推,作杀非人方便、作杀畜生方便,均犯下可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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